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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资格核准
 
 一、申请人
 申请保险公估从业资格的人员
 二、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3、《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
 三、申报材料
 报名参加保险公估从业人员基本资格考试,应提交下列材料:
 (1)《保险公估从业人员基本资格考试报名表》;
 (2)身份证明复印件;
 (3)学历证书复印件;
 (4)近期正面免冠小两寸彩色照片三张。
 四、审查原则及标准
 1、取得保险公估从业基本资格条件:
 (1)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2)参加保险公估从业基本资格考试,成绩合格;
 (3)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品行良好,适合从事保险公估工作。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颁发《保险公估从业人员基本资格证书》:
 (1)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
 (2)因欺诈等不诚信行为受行政处罚未满3年;
 (3)金融监管机构宣布在一定期限内为行业禁入者,禁入期限仍未届满。
 五、审查期限
 所在地保监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予以核准的,以向申请人颁发《保险公估从业人员基本资格证书》的形式作出书面决定。
 六、注意事项
 1、参加保险公估从业基本资格考试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试成绩无效,两年内不得参加考试:
 (1)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报名;
 (2)由他人顶替参加考试;
 (3)违反考场纪律;
 (4)有其他作弊行为。
 2、《保险公估从业人员基本资格证书》遗失的,提交挂失证明可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
 3、资格证书的换发根据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4、所在地保监局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组织实施考试。
——————————————————————————————
2006下半年经纪人、公估人考试辅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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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佚名
    编辑:zl306
    更新时间:2006-8-24 15: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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