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客 社区 下载 商城
| 学习卡 | 论 坛 | 招 聘 | 下 载 | 商 城 | 汇款方式 |
| 考试信息 | 保险经纪人 | 保险公估人 | 保险代理人      VIP专用通道:保险经纪 保险公估 保险原理 保险代理 课件使用常见问题  
您现在的位置: 财星-中国证券考试网-中国金融投资教育门户 > 保险考试 > 保险公估 > 考试指导 > 文章正文

  没有公告

文章搜索
专题文章
热门文章
推荐文章
相关文章
没有相关文章
文章
我国保险公估制度现状之一:保险公估简介
 
  (一)、保险公估定义
  公估,单从字面意思来看,所谓“公”,是公正、公平、公道之行为准则的表示;而“估”是指估计、估价、估量的行为。两者结合起来,就是指以科学技术为手段,以相关法律、法规为准绳,以客观事实和数据为依据,进行客观、合理、科学的估定。[2] 
  保险公估发展至今,尚无统一的定义。对于“保险公估”的定义,从《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中对于保险公估机构的定义“保险公估机构是指依照《保险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规定,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接受保险当事人委托,专门从事保险标的的评估、勘验、鉴定、估损、理算等业务的单位”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可以聘请依法设立的独立的评估机构或者具有法定资格的专家,对保险事故进行评估和鉴定”来看,保险公估是指接受保险当事人委托,独立的对保险事故所涉及的保险标的进行评估、勘验、鉴定、估损、理算等活动的行为。而保险公估人即为保险公估实务的操作者,在我国目前即为专门从事保险公估工作的法人?D?D保险公估公司。按照《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保险公估人是指“依照《保险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规定,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接受保险当事人委托,专门从事保险标的的评估、勘验、鉴定、估损、理算等业务的单位”。在台湾,把保险公估人称为保险公证人,根据《台湾保险法》(2004年2月4日修正),“本法所称公证人,指向保险人或被保险人收取费用,为其办理保险标的之查勘,鉴定及估价与赔款之理算、洽商,而予证明之人。”[3] 
  (二)、保险公估的起源
  保险公估的出现与保险市场的发展密不可分,它是保险市场发展的必然产物。保险公司理赔事务的日益增加和复杂化产生了专业性的需求,为专门从事保险公估工作的保险公估人的形成和发展奠定了基础。 
  一般认为,保险公估人是伴随着1666年英国伦敦大火之后应运而生的建筑物火灾保险的出现而产生的。起初,估测巡视数额的工作由保险公司业务人员完成,但保险公司很快开始聘用独立测量师或建筑商对建筑物赔案提供建议。由于保险公司依赖本身雇员及代理人,常常出现串谋及诈骗事件。到了19世纪中叶,涉嫌纵火及诈骗的索赔事件越来越多,这样,被保险人必须取得教区牧师或教区执事发出的证书,以证明索赔要求符合规定。此种需证明火灾损失是否属实的方式持续了大约一百多年,到了1800年,大多数火灾保险办事处都任命独立的估价人(公估人当时的称谓)作为其独家代理人。财产估价公司起先由从事建筑、测量、估价、买卖、商业等职业的人士发展而来,主要从事简单的定量工作。1867年,多个火灾保险办事处组织成立了一个委员会,并批准通过了一张非专用估价人名单,此后,雇佣独立公估人成为一种习惯做法被接受下来。1941年,公估人成立了自己的公估师协会,该协会1961年成为英国特许公估师学会,标志着英国公估业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 
  随着英国公估业的发展,它对世界其他地区保险公估业的产生和发展起到了直接或间接的推动作用。目前,世界各国各地区都已有了较为发达的保险公估业,并逐渐形成了各自的特色。[4] 
  (三)、保险公估的作用
  保险公估人在保险市场上的作用具有不可替代性,它以其鲜明的个性与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一起构成了保险中介市场的三驾马车,共同推动着保险市场的发展。保险公估人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保险理赔是保险经营的重要环节。在保险业发展初期,对保险标的检验、定损等工作往往由保险公司自己进行。随着业务的发展,这种保险公司“全程包办”方式的局限性日益暴露:保险公司理赔人员的专业局限性越来越难以适应复杂的情况。保险公司从经营成本考虑,不可能配备众多的、门类齐全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而保险公估人能协助保险公司解决理赔领域的一些专业性、技术性较强诸如经济、金融、保险、财会、法律及工程技术等领域方面的问题,从而促进保险运作在理赔领域良好地进行。 
  2.保险公司既是承保人又是理赔人,直接负责对保险标的进行检验和定损,做出的结论难以令被保险人信服。保险合同的首要原则是最大诚信原则,由于保险合同订立双方的信息不对称,在承保和理赔阶段,以及在危险防范和控制方面,都存在违背这一原则的可能。而地位超然、专门从事保险标的查勘、鉴定、估损的保险公估人作为中介人,往往以“裁判员”的身份出现,独立于保险双方之外,在从事保险公估业务过程中始终本着“独立、公正”原则,与保险人和被保险人是等距离关系,而不像保险人或被保险人易受主观利益的驱动,能使保险赔付更趋于公平合理,可以有效缓和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在理赔领域的矛盾。“诉讼不如仲裁,仲裁不如调解,而调解又不如预先防止发生法律纠纷,这几乎是不言而喻的。”[5] 
  3.保险公估人代替保险公司独立承担保险理赔领域的工作,从而实现了保险理赔工作的专业化分工。这种分工一方面有利于保险理赔技术的不断升级和横向交流,并能促进保险公估业整体执业水平的提高,从而促进整个保险行业的发展;另一方面,由于规模效应以及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的减少,必然会大大降低保险理赔费用从而降低保险成本,从而最终提高整个社会的福利。[6]
  • 上一个文章:

  • 下一个文章:

  • 如果您发现该文章有错误,请通知管理员,谢谢!
    作者:佚名
    编辑:zl306
    更新时间:2006-8-24 16:03:50
    我要发表评论
    相关搜索
    返回文章首页
    我要发表文章
    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公司简介 - 联系方法 - 欢迎合作 - 招聘信息 - 意见反馈 - 隐私保护 - 版权声明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7∶30 电话:010-64893099,81413949 传真:010-950507-702465
    QQ:证券证券考试咨询 证券期货期货考试咨询 保险保险考试咨询  银行银行考试咨询  MSN: zqks@hotmail.com
    公司新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亚运村欧陆大厦A座1103室(网站地图) 邮政编码:100101
    @ 2003-2007财星 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备0504651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