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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保险公估制度现状之四:我国现行保险公估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分析
 
四、我国现行保险公估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分析
  (一)、保险公估的市场认知度太低。就本人的保险公估实际工作来看,在与被保险人第一次接触时,大多数被保险人要么认为保险公估公司是保险公司的一个下属机构,要么认为是属于政府机构一类。因此,为了工作的顺利进行,首先不得不向被保险人耐心解释保险公估公司的工作性质。而在了解保险公估公司的工作性质之后,许多被保险人都说:“我们早就想找一家像你们这样的公司代替我们索赔了,就是不知道该到哪里找你们。”保险公估的认知度低,我认为有以下两个方面的原因:
  1、保险公估公司宣传力度不够。目前国内200多家保险公估公司除了深圳民太安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因其经营处于市场领导地位而能常见诸于媒体(2003年,深圳民太安保险公估公司以1710万元的公估费收入,独占了全国保险公估总收入35%以上的市场份额[13]),其它的保险公估公司几乎稍有宣传和媒体报道。其原因有以下两点:一方面,设立保险公估公司的注册资金门槛较低(按照相关法规[14],保险公估机构的注册资金最低为50万元,远低于保险经纪公司的最低500万元的注册资金的规定)。目前已经开业的保险公估公司除少数注册资金在200万元以上外,一般都是法律规定的最低注册资金50万元,因此大多保险公估公司没有相应的宣传费用;另一方面,虽然保险公估公司可以接受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委托,但是目前的保险公估大多由保险公司委托业务,因而,保险公估公司经营者认为只要对保险公估有足够的宣传即可获得业务(就笔者所知,大多新开的保险公估公司采取直接与保险公司理赔人员或公司管理人员面对面的宣传方式)。
  2、我国的保险业是由国外保险公司引入我国的(1805年,英国商人在广州的商行开设了中国第一家保险机构――广州保险社[15]),我国目前的保险业还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保险公估的发展更是落后。现代意义上的第一家保险公估公司――上海东方公估行从1993年诞生至今也只有十多年的历史。同时,保险公估机构还由于缺乏我国最重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明确支持,其发展更是受到阻碍。
  (二)、保险公估人的中立性、公正性由于其业务来源的单一性而受到冲击。就本人对成都几家保险公估公司的了解,目前其公估业务主要来源于保险人对其的委托。甚至在我问到一家公司经理,如果有被保险人来委托贵公司业务,该如何处理的时候,该经理说 “我们会委婉的告诉他,最好是你们让保险公司来委托”而推辞。而进一步问及原因时,他说我们的业务主要来源于保险公司,如果因为接受了被保险人的委托而得罪了保险公司,以后再想得到其业务就困难了。正因为如此,河南郑州神州保险公估公司又重新注册了一家“神州保险索赔”公司,专门接受被保险人的委托。
  目前的保险公估人的业务来源单一,表面上看是市场选择的结果。但若进行深层次研究,就可以发现是制度不完善的结果。我国目前的保险公估制度使得保险公估人只需接受保险人的委托即可进行工作,而无需征得被保险人的同意。如此以来,保险公估公司受利益驱动,自然会在其工作过程中偏向于保险人,使得其中立性、公正性受冲击。
  (三)、保险公估从业人员的素质以及合格的保险公估从业人员的数量不能满足市场需求。首先,保险公估业务性质要求保险公估从业人员必须掌握包括保险、法律、会计等专业知识;同时,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还必须掌握损失对象的专业知识,如工程、建筑、医药、电子电器及其价格等;最后,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还必须具备良好的沟通协调能力。这要求保险公估从业人员有广博的知识。然而,现有的保险公估从业人员中此种通才寥寥无几。一位保险公司理赔部经理的话入木三分:“实际是我们在替公估公司培养人才。”其次,我国的保险也正处于从粗放型经营向集约型经营方式的转变过程中,保险公司从“重业务拓展,重分支机构设置”转向“重降低成本,重经济效益”。因此,在保险理赔环节中,保险公司越来越多地借助于保险公估公司,以期望在减少理赔成本的同时,也减少纠纷,最终维护与被保险人的良好关系。1980年以来,我国保险业务量以年均30%以上的速度增长,与此同时,保险理赔案件也迅速增加,但是保险公估从业人员的增长速度远远低于保险业务量的增长。[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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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下半年经纪人、公估人考试辅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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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佚名
    编辑:zl306
    更新时间:2006-8-24 16:4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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