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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中国保险公估制度设想之四:保险公估从业人员管理制度
 

四、保险公估从业人员管理制度
  保险公估不仅要求其从业人员熟悉保险专业知识,而且需要对相关法律、会计、工程技术等知识有很深的了解,并且要有丰富的实践经验、沟通协调能力以及丰富的思维能力和表达能力。同时,由于保险公估的公平公正性要求其从业人员具有良好的道德素质。从业人员的水平和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到保险公估人服务的水平。因此,构建完善合理的保险公估从业人员管理制度对保险公估业的发展起着重要作用。
(一)、保险公估从业人员准入、退出机制
  保险公估人是通过信誉来维护自己的市场,但是,败类总会出现,为避免害群之马拖累整个保险公估行业,合理的准入、退出机制是其第一道关口。我国台湾依据法律第八十六条第二款,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应经考试院依法考试确定。同时,1999年5月8日释字第四五三号解释司法院大法官会议对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加以界定:“宪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所称之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系指具备经由现代化教育或训练之培养过程获得特殊学识或技能,而其所从事之业务,与公共利益或人民之生命、身体、财产等权利有密切关系者而言”。宪法实施细则第二条在2002年增加例示“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公证人”为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肯定保险公证人“在法律位阶上占举足轻重地位”。故而,台湾对于保险公估人有专门职业证照管理。
  或许有人会说,在保险公估人的发源地――英国,法律没有规定从事保险公估工作的人必须取得职业资格,任何人只要愿意就可以进入保险公估找个工作。但是,我们应该知道,英国的保险公估行业经过200多年的洗练,市场已经淘汰了大部分“害群之马”。而且,英国保险公估通过行业自律的方式解决问题,其对从业人员素质和从业道德的规范相当严格,其久经考验的管理模式和操作规程有力地促进着保险公估业的发展。同时,英国的保险公估公司为取得保险公司的信任,其负责人员仍需至少取得特许公估师学士资格。而以我国目前的国情――保险业从1980年恢复起算只有20多年的发展历史,而我国的保险公估业从1990年新中国的第一家现代保险公估人――保险理赔公估技术服务中心开始算起,仅仅才10多年的历史,采取“只要愿意就能进入保险公估找个职业”的制度,显然不利于我国保险公估业乃至保险业的发展。
  但是,我们应该注意到一个两难的问题:一方面,过严的保险公估从业人员准入制度必然会使得保险公估从业人员的数量的不足。截至2003年底,全国进行了3次全国统一的保险公估人职业资格考试,共有11000人参加,其中通过考试获得证书的只有2774人,而且在获得证书的人员当中,大约只有不足半数是在从事保险公估工作。[24]同时,一些曾经多年从事保险理赔工作的人员,因为其不能通过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考试而不能从事保险公估工作;另一方面,较宽的保险公估从业人员准入制度又会使得保险公估从业人员的素质或者知识结构不能满足保险公估工作的要求。保险公估的专业性和技术性的特性决定了保险公估从业人员必须具备高素质,但现实却是不少获得保险公估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仅仅是因为死记硬背了一些考试内容的知识而通过了考试获得了证书。
  因此,根据我国的国情,首先,应该根据实情制定出适合我国国情的保险公估从业人员的准入制度:
  (1)、保险公估从业人员必须通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统一组织的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并获得职业资格证书;但对于曾经在保险公司从事保险理赔工作多年(比如,五年以上)的人员可以放宽条件,免于考试而只需申请即可获得职业资格证书。(台湾《保险代理人经纪人公证人管理规则》第八条也有类似规定:公证人应具备下列资格之一:……4.具有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技术考试及格证书,并执行业务五年以上者。5.曾任总吨位一万吨以上船舶船长五年以上者。)当然,对于此类保险公估从业人员必须经过一定的保险相关知识的理论培训,并限定其只可执行与本专业相关的保险公估业务。
  (2)、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内容,应根据其准备从事保险公估的业务,除了保险理论与实务以及保险公估实务之外,应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内容,例如理工方面的某一行业的专业知识。由于在进行保险公估作业过程中,可以聘请相应的专家协助工作,因此,公估从业人员并不需对各种专业知识十分精通,但是各个专业的一些基本常识还是应该了解。如日本,其保险公估人考试内容不仅包括保险知识,还包括许多理工方面的专业知识(详见表三)。一个简单的例子,在企业财产保险理赔的公估作业中,公估师经常需要审核被保险人的财务会计资料。作为保险公估师,不可能因为不了解基本的财务会计知识而随时带着一个财务人员进行公估工作。
表三、日本各级别保险公估人的考试科目及单位数表

注:本表来源于台湾国立政治大学2003年硕士论文,王维绪《两岸保险公估人制度之比较研究》
  (3)、报考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资格考试需大学毕业,或者高中毕业同时在保险公估公司工作4年以上或保险理赔人员工作5年以上具有实务经验者。对于有不良行为(如曾受到刑事处罚者或者曾因违反有关金融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者)记录者,不得准许其报考。
  (4)、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应该分等级,比如,初级、中级和高级保险公估师三档。随着级别的升高,其考试内容除了一般的保险理论知识外,还应有理工方面某一行业的专业知识,并且规定不同等级的保险公估师取得不同的资格及公估执业范围。每个级别的公估师除了在理论上要求通过相应的考试,还必须具有一定的工作经验方能取得相应的等级。毕竟,保险公估作为保险这一社会科学,与其他诸如机械、电子、生物化工、土木建筑、船舶、仪器仪表等自然科学紧密联系的交叉性学科,应使两者有效地结合,不可偏颇。在现行的条件下,也可以通过借助国家人事部的其他相关考试,规定达到保险方面和理工方面某一行业的双重技术之称者,即可申请一定级别的公估从业资格。
  其次,在实行严格的保险公估从业人员准入制度的同时,为保证保险公估从业人员的素质,还必须实行严格的退出制度。保险公估从业人员在其进行公估业务过程中,有故意不诚信行为的,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其从业资格。
(二)、继续教育制度
  考试制度纵使再健全(例如包括笔试、口试,兼重理论与实务),仍然与专门职业在实际业务上所需要的专业知识有些落差;况且我国目前的保险公估从业人员整体水平和素质与保险发达国家或地区还有很大的差距,因此需要在执行业务前以及执行业务中实行对公估师的继续教育培训制度。所谓继续教育培训,是指保险公估师在从事其公估业务的过程中,每年必须接受的专业教育培训。保险公估从业人员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参加由专业培训机构、高等院校以及公估机构自身组织的教育培训。
(三)、对保险公估从业人员的监管制度
  在制定了保险公估从业人员的准入、退出制度以及继续教育培训制度的同时,还必须有相应的监管制度,以保证上述制度的实施。对保险公估从业人员的监管主要应在于保险公估从业人员的执业资格、资历、工作经验与技术能力以及职业道德与公正态度方面。由于目前的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下设的各地保险监督管理局从大局方面出发主要是对保险公司的监管,虽然也下设有保险中介监管处。但是本身各地监管局的人力相对其监管的重点――保险公司来说较少,其下设的保险中介监管处的人力就可想而知了。因此,笔者认为,应成立保险公估师协会或者保险公估行业协会,并由其建立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考核制度、组织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资格考试以及对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进行监管,以加强保险公估师队伍的建设与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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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下半年经纪人、公估人考试辅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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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佚名
    编辑:zl306
    更新时间:2006-8-25 13:4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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