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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中国保险公估制度设想之五:保险公估收费制度
 
五、保险公估收费制度
  虽然保险公估是一种市场行为,但是它也是一个专门职业服务,因为涉及许多复杂专业知识,以致消费者即使在购买该种服务之后,仍然无法判断服务的品质及价格,除信赖专门职业服务的提供者之外,别无选择。在此情况下,专门职业服务提供者就会有降低其服务品质的诱因,或者有提供过度服务的诱因,亦即专门职业人员在判断、建议并自行提供应采行的服务时,会倾向于提供超过实际所需的服务,进而形成资源浪费,特别是在由第三人(例如保险公司[25])负担费用之时。
  因此许多专门职业的酬金标准是经由法规或职业团体公会协议产生,而非完全通过市场竞争。通常法律允许职业团体公会制定参考甚至强制性质的酬金,其酬金的表示形态可以分为上限或下限、强制或自愿、对所有服务一律按小时计算收费、对特定服务设定绝对或相对的酬金水准,或依交易额一定百分比设定酬金[26]。
  我国目前没有对保险公估人的公估业务收费制定有关的规定,一般都是保险公估公司与保险人协商确定(2004年11月22日的“首届中国保险公估年会”上准备经过讨论后以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名义下发的《保险公估收费标准》到目前仍未正式出台)。目前,公估费表面上看显得过高,不能体现保险公估的经济性。因为我国保险公司的人力成本相对较低,故与保险公司将赔案委托公估公司处理的成本相比,规模较大的保险公司建立自己的理赔部门来处理赔案的成本并不高。有数据显示,深圳市人民保险公司1998年共发生赔案22,993件,理赔部门30人左右,平均每人每天处理赔案近3件。保险公司的成本除了理赔人员的差旅费之外,主要是理赔人员的工资,而这一成本以平均每人每月3000元计,保险公司每月的支出是10万元左右。如果保险公司将80%的赔案委托给公估公司处理,不计差旅费,按每个赔案1000元公估费计算,保险公司在保险理赔费用方面的支出将达到15万元。[27]而就笔者实习的保险公估公司,2004年内接受委托并已经结案收到公估费的229个案件,合计公估费为53万多元,平均每个公估案收公估费2300多元(包括差旅费,平均约占每件公估案件公估费的20%左右)。然而,与台湾保险公证人(台湾保险公估人称谓)的收费水平(见下表四)还是有很大的差距。
  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目前保险公司委托给保险公估公司的业务大多是“疑难杂症”,需耗费保险公估人大量的人力、物力以及财力。且由于保险公司委托的公估业务量少,使得每件公估业务的单位成本无法下降。如若保险公估收费过低,势必会给保险公估业以致命的打击――有数据表明,2004年山东省(不包括青岛,全省保费收入2004年共计317.16亿元,居全国第三位。其中财产险保费收入77.4亿元,居全国第第三位[28]。)保险公估行业就目前的收费水平仍是全行业亏损。(见下表表五)
  由上分析,制定一个合理的公估收费标准,对我国保险公估业的发展显得十分必要。

表四、台湾保险公估人业务统计表

年份

件数

公估费收入 (新台币千元)             

平均每件公估案收费(新台币元)

 

总计

一般保险

海事保险

总计      

一般保险

海事保险

总计      

一般保险

海事保险

1997

31,635

11,794

19,841

564,994

324,889

240,105

17,859.78

27,546.97

12,101.46

1998

36,833

16,933

19,900

656,681

419,208

237,473

17,828.60

24,756.87

11,933.32

1999

33,309

13,201

20,108

796,737

440,182

356,555

23,919.57

33,344.60

17,732.00

2000

36,877

17,465

19,412

840,222

587,886

252,336

22,784.45

33,660.81

12,998.97

2001

38,491

18,367

20,124

859,480

593,744

265,736

22,329.38

32,326.67

13,204.93

2002

37,893

17,874

20,019

848,389

585,642

262,747

22,389.07

32,765.02

13,124.88

2003

33,360

11,790

21,570

872,752

371,055

501,697

26,161.63

31,472.01

23,259.02

  资料来源:台北市公证商业同业工会;高雄市公证商业同业工会。
  说明:1、本表数统计包含个人与公司组织形态。
  2、 1人民币兑换4.2新台币。


表五、2004年山东省保险公估机构业务汇总表
货币单位:万元

                                     项目

公估公司

公司员工数(人)

估损金额

营业收入

利润

注册资本

资产总额

现有人数

同比

+/-

本期

累计

本期

累计

本期

累计

山东光政保险公估有限公司

12

4

678.58

1667.3

28.92

63.97

7.44

-13.05

220

203.16

山东文正保险公估有限公司

28

13

419.38

419.38

41.15

41.15

-8.61

-42.23

100

106

烟台通兴保险公估有限公司

7

 

 

64.00

 

3.00

-1.51

-5.92

100

94.89

山东华玉保险公估有限公司

7

7

 

 

 

 

 

 

300

300

山东远东保险公估有限公司

6

6

 

 

 

 

 

 

300

300

总计

60

30

1097.96

2150.68

70.07

108.12

-2.68

-61.2

1020

1004.05

  说明:1.截至2004年12月底,另有潍坊鲁伟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山东佳联保险公估有限公司两家保险公估公司开业,但在该年未做公估业务,故未计。数据来源于山东保监局。


(一)、国外保险公估收费方法[29]
  英美等欧美国家对保险公估没有规定统一的收费标准,一般是由保险公司或委托人与保险公估人自由协商确定。由于保险公司经常委托保险公估人参与理赔程序,对各保险公估机构的收费情况比较了解,故保险公司事前一般不会询问保险公估人的收费情况,只是根据一般标准的金额大小、技术复杂程度、所需时间长短等因素委托认为适宜的保险公估人。
  亚洲国家或地区如日本、韩国以及我国的台湾省,则一般对公估收费标准有一定的限制。日本保险公估人的费用体系一般由标准报酬、各项经费、住宿费、日工费等组成。其中,标准报酬按评估资产额确定为一定数量的固定金额,如5亿日元以下的评估资产额的标准报酬为6万日元等。我国台湾省规定本地保险公估公司每个案件最高收费不得超过30万元台币,但对外资保险公估公司则没有此限制。
(二)、我国保险公估收费原则
  首先,公估收费应该按照不同的公估业务制定不同的收费标准。目前保险公估公司的绝大多数业务是一般财产损失保险的理赔公估,显然与风险评估、监装监卸等业务不能采取相同的收费标准。同时,一般财产损失保险的理赔公估业务也应按照不同的种类制定不同的收费标准:火灾保险、货物运输保险、运输工具保险以及工程保险由于其理赔公估的工作量及技术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