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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2005年第二次保险经纪和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资格考试的公告
 
为做好北京地区2005年第二次保险经纪和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考试科目和参考用书
    (一)保险经纪从业人员基本资格考试
    2005年第二次保险经纪从业人员基本资格考试分《保险原理与实务》(同考科目)和《保险经纪实务》两科考试,参考用书为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出版的《保险原理与实务》、《保险经纪相关知识》和《保险中介相关法规制度汇编》。
    (二)保险公估从业人员基本资格考试
    2005年第二次保险公估从业人员基本资格考试分《保险原理与实务》和《保险公估实务》两科考试,参考用书为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出版的《保险原理与实务》、《保险公估相关知识与法规》和《保险中介相关法规制度汇编》。
    以上参考用书考生可在报名地点购买。
    二、考试时间和报名时间、地点
    2005年12月30日下午2:00至4:30举行“保险原理与实务”考试;
    2005年12月31日上午9:00至11:30举行“保险经纪实务”考试;
    2005年12月31日下午2:00至4:30举行“保险公估实务”考试。
    报名时间:2005年11月1日至11月15日。
    报名地点:北京朝阳区惠新东街10号对外经贸大学保险系博学楼913室
    联系人:许慧珍(老师)          邮编:100029
    联系电话:  (010)64495041;64495042
    三、报名条件及材料
    根据《中国保监会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程》(2004年第8号令)的规定,凡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人员可报名参加保险经纪、保险公估从业人员基本资格考试。
考生报名时,须向报名点提交以下报名材料:身份证或护照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近期正面免冠小两寸照片3张;报名表(注:报名表到考点领取或从北京保监局网页下载,可使用复印件填写)。
    每科考试费用90元。
    四、题型题量和命题范围  
    (一)保险原理与实务  
    题型题量:单选题100道,每题0.5分,共计50分;多选题50道,每题1分,共计50分;满分100分,及格分数线为60分。  
    命题范围:参考用书《保险原理与实务》第一章至第七章占40分;第八章至第十八章占60分。    
    (二)保险经纪实务  
    题型题量:单选题100题,每题0.5分,共计50分;多选题30题,每题1分,共计30分;案例题2题,每题10分,共计20分;试卷满分100分,及格分数线为60分。  
    命题范围:单选题和多选题的参考用书是《保险经纪相关知识》和《保险中介相关法规制度汇编》。案例题参考《保险原理与实务》的第八章至第十八章,以及《保险经纪相关知识》的第二章、第五章至第八章和第十三章命题。  
    (三)保险公估实务  
    题型题量:单选题100题,每题0.5分,共计50分;多选题30题,每题1分,共计30分;  案例题2题,每题10分,共计20分;试卷满分100分,及格分数线为60分。  
    命题范围:在单选题和多选题中《保险公估相关知识与法规》第一章至第四章占30分,第五章至第九章占50分;  案例题参考《保险原理与实务》的第八章至第十八章及《保险公估相关知识与法规》的第二章命题。
    考试大纲从北京保监局网页www.circ.gov.cn/circbj首页右侧“文件下载”栏目中下载。
    五、成绩发布
    考试后30个工作日内向考生发放成绩通知单。考生也可在考试后20个工作日通过声讯电话查询成绩,声讯电话为95001133。
保险经纪、保险公估从业人员基本资格考试的单科考试合格成绩在2年内有效。        
    六、考试科目设置变化的过渡问题
在此次考试之前通过保险经纪或保险公估从业人员基本资格考试“保险原理与实务”一科,但没有通过“经济基础知识”的考生,在该科考试成绩有效期内,参加“保险经纪实务”考试,考试合格者可以申请保险经纪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在此次考试之前通过保险经纪或保险公估从业人员基本资格考试“保险原理与实务”一科,但没有通过“保险公估实务”的考生,在该科考试成绩有效期内,参加“保险公估实务”考试,考试合格者可以申请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在此次考试之前通过保险经纪从业人员基本资格考试“经济基础知识”一科,但没有通过保险经纪从业人员基本资格考试“保险原理与实务”的考生,在该科考试成绩有效期内,应参加“保险原理与实务”考试,考试合格者方可申请保险经纪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在此次考试之前通过保险公估从业人员基本资格考试“保险公估实务”一科,但没有通过保险公估从业人员基本资格考试“保险原理与实务”的考生,在该科考试成绩有效期内,应参加“保险原理与实务”考试,考试合格者方可申请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七、资格证书领取事宜
    (一)领取资格证书的审查原则及标准
    1、取得资格证书应符合下列条件:
    ①参加保险中介从业人员基本资格考试,成绩合格;
    ②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③品行良好,适合从事保险中介工作。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颁发资格证书:
    ①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过失犯罪除外);
    ②因欺诈等不诚信行为受行政处罚未满3年;
    ③金融监管机构宣布在一定期限内为行业禁入者,禁入期限仍未届满。
    (二)领证手续
    凡通过保险经纪和公估从业人员基本资格考试者,我局自考试成绩公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符合条件者发放资格证书,领证时须持有本人身份证。
    领证地点:中国保监会北京监管局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5号鑫茂大厦北楼10层1018室
    联系人:张蒲      联系电话:66286517
    特此公告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
                                                        二○○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来源:(京保监公告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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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佚名
    编辑:zl306
    更新时间:2006-2-12 18:4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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