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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介绍之风险与保险:风险概述
(一)风险的概念 风险:是损失的不确定性。它有两层含义:一是可能存在损失;二是这种损失是不确定的。所谓不确定性是指:是否发生不确定;发生的时间不确定;发生的空间不确定,即在什么地点发生不确定;发生的过程和结果不确定,即损失程度不确定。 (二)损失频率与损失程度 损失频率:亦称损失机会,是指在一定时间内一定数目的危险单位中可能受到损失的次数或程度,通常以分数或百分率来表示,即: 损失频率=损失次数/危险单位数 损失程度:是标的物发生一次事故损失的额度与标的完好价值的比率。即:损失程度=实际损失额/发生事故标的完好价值。 损失频率与损失程度之间一般成反比例关系:往往是损失频率很高,但损失程度不大;损失频率很低,但损失程度大。 F 1-1 在研究损失频率与损失程度之间的关系时,常用工业意外事故的举例来说明。二者关系由一种人人皆知的图解来表示,称作“汉立区三角”。 (三)风险与概率 1.概率 概率:是不确定事件的确定性程度。即衡量随机事件出现可能性大小的尺度,它是用来表示随机发生可能性大小的一个量。人们很自然地把必然发生的事件的概率定为1;把不可能发生的事件的概率定为0;而一般随机事件的概率是介于0与1之间。用公式表示: 0≤P(A)≤1 式中:A表示某种随机事件;P表示事件的概率逐渐趋于某个常数;P(A)表示常数P为事件A的概率;1表示必然事件的概率;0表示不可能事件的概率。 在一般条件下,概率大,表示某种随机事件出现的可能性就大;反之,概率小,则表示某种随机事件出现的可能性就小。概率值永远是正数。如果将同类事件的所有不同结果的概率都相加,则概率之和必为1。 以概率为尺度,从数量的角度来研究随机现象变动的关系和规律性的科学则称为概率论。 2.大数法则 大数法则:是在随机事件的大量出现中往往呈现几乎一致的规律。大数法则是概率论的法则之一,是保险的数理基础。 保险人对任何一个风险损失的概率作出比较精确的估算时,都需要根据大数法则的需要,通过大量的观察和统计,得出损失概率。根据大数法则,承保的风险单位越多,损失概率的偏差越小;反之则越大。而非寿险的保险费率的大小又是以损失率的大小为依据的。损失概率大的风险,费率就高;损失概率小的风险,费率就低。 (四)危险单位 危险单位:是指发生一次风险事故可能造成标的物损失的范围。它是保险公司确定其能够承担的最高保险责任的计算基础。 危险单位的分类通常有: 第一、地段危险单位; 第二、一个投保单位为一个危险单位; 第三、一个标的为一个危险单位。
课程介绍之风险与保险:风险的基本要素
风险的基本要素由风险因素、风险事故和损失构成。 (一)风险因素 风险因素:是指引起或增加风险事故发生的机会或扩大损失幅度的原因和条件。它是风险事故发生的潜在原因,是造成损失的内在的或间接的原因。 风险因素根据性质通常分为实质风险因素、道德风险因素和心理风险因素三种类型。 上述三种风险因素中,道德风险因素和心理风险因素均为与人的行为有关的风险因素,故二者合并可称为无形风险因素或人为风险因素。 (二)风险事故 风险事故:是造成生命财产损失的偶发事件,又称风险事件。也就是说,风险事故是损失的媒介,是造成损失的直接的或外在的原因,即风险只有通过风险事故的发生,才能导致损失。 (三)损失 在风险管理中,损失是指:非故意的、非预期的和非计划的经济价值的减少。显然,风险管理中的损失包括两方面的条件:一为非故意的、非预期的和非计划的观念;二为经济价值的观念,即损失必须能以货币来衡量。二者缺一不可。 在保险实务中,损失分为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前者是实质的、直接的损失;后者包括额外费用损失、收入损失和责任损失。每一种风险事故所造成的损失形态均不会脱离上述范畴。 (四)风险因素、风险事故、损失三者的关系 风险是由风险因素、风险事故和损失三者构成的统一体,换言之,风险是由风险因素、风险事故和损失三个要素共同构成的。风险因素引起或增加风险事故;风险事故发生可能造成损失。
课程介绍之风险与保险:风险的种类
(一)按风险的性质分为纯粹风险和投机风险 纯粹风险:是指只有造成损失而无获利可能性的风险。其所致结果只有两种:损失和无损失。 投机风险:是指既可能造成损失也可能产生收益的风险。其所致结果有三种可能:损失、无损失和获利。如股市行情的变动、价格涨落、赌博等。 纯粹风险和投机风险的区别在于:前者总是不幸的,事故发生可能带来损失,故为人们所畏惧和厌恶;后者由于有可能获利,具有诱惑力,故有些人为了获利,甘愿冒这种风险。 (二)按产生风险的环境分为静态风险和动态风险 静态风险:是由于自然力变动或人的行为失常所引起的风险。前者如地震、海难、雹灾等; 动态风险:是由于人类社会活动而产生的各种风险。 (三)按风险影响的范围对象分为基本风险和特定风险 基本风险:是风险的起源与影响方面都不与特定的人有关,至少是个人所不能阻止的风险。即全社会普遍存在的风险。 特定风险:是与某特定的人有因果关系的风险。即由特定的个人所引起且损失仅涉及。 (四)按风险损失的对象分为财产风险、人身风险、责任风险和信用风险 财产风险:是可能导致财产发生毁损、灭失和贬值的风险。 人身风险:是指人们因生、老、病、死、伤残等原因而导致经济损失的风险。如因为疾病、伤残、死亡、失业等导致个人、家庭或企业经济收入减少。 责任风险:是指因侵权或违约依法对他人遭受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应负赔偿责任的风险。 信用风险:是指在经济交往中,权利人与义务人之间,由于一方违约或犯罪而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风险。 (五)按损失发生的原因分为自然风险、社会风险、经济风险和政治风险 自然风险:是指由于自然现象或物理现象所导致的风险。 社会风险:是指由于个人行为的反常或不可预料的团体行为所致损失的风险。如偷窃、抢劫、罢工、动乱等。 经济风险:是指在产销过程中,由于各种因素的变动或估计的错误,导致产量减少或价格涨跌所致损失的风险。 政治风险:是由于种族宗教的冲突、叛乱、战争所引起的风险。
课程介绍之风险与保险:风险管理的概念、目标与基本程序
(一)风险管理的概念 风险管理:是经济单位透过对风险的认识、衡量和分析,以最小的成本取得最大安全保障的管理方法。风险管理是研究风险发生规律和风险控制技术的一门新兴管理学科,各经济单位通过风险识别、风险估测、风险评价,并在此基础上优化组合各种风险管理技术对风险实施有效的控制和妥善处理风险所致损失的后果,期望达到以最小的成本获得最大安全保障的目标。 (二)风险管理的目标 风险管理目标由两个部分组成:损失发生前的风险管理目标和损失发生后的风险管理目标,前者的目标是避免或减少风险事故形成的机会,包括节约经营成本、减少忧虑心理;后者的目标是努力使损失的标的恢复到损失前的状态,包括维持企业的继续生存、生产服务的持续、稳定的收入、生产的持续增长、社会责任。二者有效结合,构成完整而系统的风险管理目标。 (三)风险管理的基本程序 风险管理的基本程序包括风险识别、风险估测、风险评价、风险控制和管理效果评价等环节。 1.风险的识别 风险的识别:是经济单位和个人对所面临的以及潜在的风险加以判断、归类整理,并对风险的性质进行鉴定的过程。 2.风险的估测 风险的估测:是指在风险识别的基础上,通过对所收集的大量的详细损失资料加以分析,运用概率论和数理统计,估计和预测风险发生的概率和损失程度。风险估测的内容主要包括损失频率和损失程度两个方面。 3.风险管理方法 风险管理方法分为控制法和财务法两大类,前者的目的是降低损失频率和损失程度,重点在于改变引起风险事故和扩大损失的各种条件;后者是事先做好吸纳风险成本的财务安排。 4.风险管理效果评价 风险管理效果评价是分析、比较已实施的风险管理方法的结果与预期目标的契合程度,以此来评判管理方案的科学性、适应性和收益性。
课程介绍之风险与保险:风险与保险的关系
(一)可保风险的概念 可保风险:是保险人可接受承保的风险。即符合保险人承保条件的风险。它是风险的一种形式。 (二)可保风险的条件 1.可保风险是纯粹风险,保险人可承保的风险不是投机风险。 2.风险的发生必须具有偶然性。 3.风险的发生是意外的。 4.风险必须是大量标的均有遭受损失的可能性。 5.风险的损失必须是可以用货币计量的。 (三)风险管理与保险的关系 1.风险是保险产生和存在的前提。 2.风险的发展是保险发展的客观依据。 3.保险是风险处理的传统有效的措施。 4.保险经营效益要受风险管理技术的制约。
课程介绍之保险的本质:保险的概念、特征与基本要素
(一)保险的概念 保险的一般定义:保险是保险人通过收取保险费的形式建立保险基金,用于补偿因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或在人身保险事故(包括因死亡、疾病、伤残、年老、失业等)发生时给付保险金的一种经济补偿制度。 任何一种保险形式都包括三个要点:保险人、保险基金、保险事故。 从性质上说,保险是一种经济补偿制度。 保险一般可分为互助保险、合作保险、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等,因而其定义也有别。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关于保险的定义 我国1995年6月30日全国人大通过、2003年10月28日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所称保险是指商业保险。 该法第2条规定:“保险是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的“保险”包括的含义:一是指商业保险行为;二是合同行为;三是权利义务行为;四是经济补偿或保险金给付以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为条件。 (三)保险的特征 保险的特征包括其基本特征与比较特征,前者是一般特征;后者是通过与某特定行为比较来阐述保险的特征。 保险的基本特征主要有:经济性、互助性、契约性、科学性;比较特征包括通过保险与赌博、储蓄、救济、保证、自保的对比来阐述保险的特征。 (四)保险的基本要素 保险的基本要素包括: (1)特定风险事故的存在。保险之所以产生并不断发展和完善,就在于具有补偿风险事故所造成损失的功能,没有风险,也就没有保险;但保险只承保特定的风险事故。 (2)多数经济单位的结合。保险是通过集合危险实现其补偿职能的,即由多数人参加保险,分担少数人的损失,故保险以多数经济单位的结合为必要条件。 (3)费率的合理计算。保险不仅是一种经济保障活动,也是一种商品交换行为。保险的费率即保险的价格如何制订,是不以人们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如果费率过高,就会增加被保险人的负担,从而失去保险的保障意义;如果费率过低,则使被保险人缺乏足额的保险保障。 (4)保险基金的建立。保险基金是通过商业保险形式建立起来的后备基金,它是仅用于补偿或给付由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和人生自然规律所致的经济损失以及人身损害的专项货币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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