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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 纪 人 的 监 管 制 度
 
早在1556年,西班牙国王菲勒二世就颁布了有关对保险经纪人加以管理的法令,该法令确认了保险经纪入制度,并规定保险经纪人不得在保险业务中认占份额,可见对保险经纪人的监管在其诞生之初就出现了,发展到现在,监管措施方式主要分为法律监管和自律管理两种。

  在保险经纪人力量最强大历史最悠久的英国,国会于1977年通过了《保险经纪人注册法》,规定了保险经纪人的申请资格、注册、保证金、业务范围、基本原则、保险经纪人和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对保险经纪人的监管措施等,随后依法成立了保险经纪人注册理事会,成为保险经纪人和保险经纪公司和注册监管机关,在1987年被授权成为法定保险经纪人职业认证机构。保险经纪人注册理事会后来颁布了"经营法",对保险经纪人的信誉、宣传及服务进行监管。注册理事会对保险经纪人最严厉也是惟一的处罚办法就是将违法者除名,除名后的公司或个人不得再利用保险经纪人名义从事经纪活动。在美国,各州《保险法》都有适用于管理保险经纪入的法律规定。除了联邦政府和各州的立法规范外,政府还在各州委任了许多负责管理和监督保险业的保险特派监督官,他们有权对违规的保险经纪人发出警告、进行罚款,责令暂停整顿甚至建议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
  
  国外保险经纪人发展较快,保险经纪人的数量、业务范围及影响程度都非同昔比。除了管理机关的监管外,成立保险经纪人的同业组织进行行业自律也是一个鲜明特色。保险经纪人的同业组织主要通过建立保险经纪协会等形式,在保险经纪行业内部进行自我管理,自我约束,它的有效管理能够促进保险经纪业健康有序发展。有些国家如英国、韩国、日本还特别规定保险经纪人必须参加保险经纪人同业组织,否则就限制或者不准从事保险经纪活动。英国在1978年成立了由保险经纪人选出的保险经纪人代表组成保险经纪人协会。美国1996年2月,全国保险经纪人协会起草了一份《保险经纪人示范法规》,引导和推动保险经纪人制度朝着规范化方向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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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佚名
    编辑:zl306
    更新时间:2006-5-26 10:08: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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