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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
(二)获取交易所提供的结算数据,并及时进行核对;
(三)办理其他结算、交割业务。
第十五条 结算交割员在交易所办理结算与交割业务时,应当出示《结算交割员证》,否则交易所不予办理。
第十六条 《结算交割员证》仅限本人使用,不得伪造、涂改、借用。结算会员在其结算交割员发生变动时,应当及时到交易所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七条 结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保守交易所和会员的商业秘密。
第三章 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
第十八条 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是与交易所签订协议,协助交易所办理期货交易结算业务的银行。
第十九条 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享有下列权利:
(一)开设交易所专用结算账户和会员期货保证金账户;
(二)存放用于期货交易的保证金等相关款项;
(三)了解会员在交易所的资信情况;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条 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根据交易所提供的票据或者指令优先划转结算会员的资金;
(二)及时向交易所通报会员在资金结算方面的不良行为和风险;
(三)保守交易所和会员的商业秘密;
(四)在交易所出现重大风险时,协助交易所化解风险;
(五)向交易所提供会员期货保证金账户的资金情况;
(六)根据交易所的要求,协助交易所核查会员资金的来源和去向;
(七)根据中国证监会或者交易所的要求,对会员期货保证金账户中的资金采取必要的监管措施;
(八)根据交易所交易规则及其实施细则开展业务;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日常结算
第二十一条 交易所在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开设专用结算账户,用于存放结算会员的保证金及相关款项。
第二十二条 结算会员应当在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开设期货保证金账户,用于存放保证金及相关款项。
第二十三条 结算会员在交易所所在地的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开设的期货保证金账户称为专用资金账户。
交易所与结算会员之间期货业务资金的往来通过交易所专用结算账户和结算会员专用资金账户办理。
第二十四条 交易所对结算会员存入交易所专用结算账户的保证金实行分账管理,为各结算会员设立明细账户,按日序时登记核算每一结算会员出入金、盈亏、交易保证金、手续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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