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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会员申请席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近两年期货交易基本情况;
(二)包含新增席位的理由、条件、可行性论证等内容的申请报告;
(三)机构、人员现状及拟负责交易管理事务的主要人员的名单、简历、专业背景等基本情况;
(四)交易管理的业务制度(包括数据安全管理制度);
(五)计算机系统、通讯系统(包括通讯线路)、系统软件、应用软件等配置清单;
(六)交易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九条 交易所在收到符合要求的申请报告和有关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报告做出书面批复。
第二十条 会员应当在收到交易所同意其席位申请的批复后5个工作日内,与交易所签订席位使用协议。无故逾期的,视为放弃。会员申请增加席位需与交易所另行签订席位使用协议。
第二十一条 席位使用费按年收取。席位年申报量不超过20万笔的,年使用费为人民币2万元;席位年申报量超过20万笔的,年使用费为人民币3万元。申报量是指买入、卖出以及撤销委托笔数的总和。
席位撤销时,已收取的席位使用费不予退还。
第二十二条 会员交易设施安装和系统调试完成之后,达到交易所规定标准且符合开通条件的,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三条 会员应当加强席位管理和交易业务系统维护,主要设施需要更换或者作技术调整时,应当事先征得交易所同意。席位迁移出原登记备案地,应当事先报交易所审批。交易所有权对席位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席位予以撤销:
(一)会员提出撤销申请,经交易所核准;
(二)私下转包、转租或者转让席位;
(三)管理混乱、存在严重违规行为或者经查实已不符合开通条件;
(四)利用席位窃密或者破坏交易所系统;
(五)所属会员被取消会员资格;
(六)交易所认为其不适宜拥有席位。
第二十五条 由于交易系统、通讯系统等交易设施发生故障,致使10%以上的会员不能正常交易的,交易所应当暂停交易,直至故障消除为止。
第四章 价 格
第二十六条 交易所应当及时发布开盘价、收盘价、最高价、最低价、最新价、涨跌、最高买价、最低卖价、申买量、申卖量、结算价、成交量、持仓量等与交易有关的信息。
第二十七条 开盘价是指某一期货合约开市前5分钟内经集合竞价产生的成交价格。集合竞价未产生成交价格的,以集合竞价后第一笔成交价为开盘价。
第二十八条 收盘价是指某一期货合约当日交易的最后一笔成交价格。
第二十九条 最高价是指一定时间内某一期货合约成交价中的最高成交价格。
第三十条 最低价是指一定时间内某一期货合约成交价中的最低成交价格。
第三十一条 最新价是指某一期货合约在当日交易期间的即时成交价格。
第三十二条 涨跌是指某一期货合约在当日交易期间的最新价与上一交易日结算价之差。
第三十三条 最高买价是指某一期货合约当日买方申请买入的即时最高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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