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客 社区 下载 商城
| 学习卡 | 论 坛 | 招 聘 | 下 载 | 商 城 | 汇款方式 |
| 考试信息 | 保险经纪人 | 保险公估人 | 保险代理人      VIP专用通道:保险经纪 保险公估 保险原理 保险代理 课件使用常见问题  
您现在的位置: 财星-中国证券考试网-中国金融投资教育门户 >> 保险 >> 人险 >> 保险正文

  没有公告

文章搜索
专题文章
热门文章
推荐文章
相关文章
没有相关保险
保险
保险公司高管造假将被撤换
 保险公司高管经济责任审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出台

  保监会昨日全文公布了《保险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管理办法》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办法》草案明确表示,在中国保监会委托的经济责任专项审计中,被审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如有拒绝、阻碍审计,或者转移、隐匿、伪造、毁弃审计所需的资料或者证明材料的,打击报复审计机构工作人员、检举人、证明人或者资料提供人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并可区别不同情况给予警告,责令予以撤换,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果是保险公司报送虚假审计报告或相关材料的,保监会将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可以限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

  据介绍,此《办法》旨在加强对保险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督管理,规范保险公司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客观评价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内的经济责任和经营绩效。

  《办法》草案明确要求,保险公司应当建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期中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对董事及高管人员任期内阶段性的经济责任进行审计。期中审计实行周期制,前后两次期中审计的时间间隔不得超过3年。

  保险公司实施期中审计和离任审计,对董事及总公司高管人员这个层面的,应委托具备保监会规定资质条件的社会审计组织进行;对分支机构高管人员这个层面的,应采取分级负责、下审一级的原则,并可通过其内部审计部门进行。

  《办法》草案还特别规定对国有独资公司董事及高管人员的审计事项还必须包括四个内容: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任期内经营目标的完成情况;经营活动中有无因违反内控制度和决策程序的行为或者渎职行为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的情况;有无违反与财务收支有关的廉政规定和其他违法违纪的问题。

证券从业资格考试辅导

期货从业资格考试辅导

保险经纪人公估人辅导

  • 上一个保险:

  • 下一个保险: 没有了

  • 如果您发现该文章有错误,请通知管理员,谢谢!
    作者:佚名
    编辑:zl306
    更新时间:2006-12-6 9:12:24
    我要发表评论
    相关搜索
    返回保险首页
    我要发表文章
    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公司简介 - 联系方法 - 欢迎合作 - 招聘信息 - 意见反馈 - 隐私保护 - 版权声明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7∶30  周六:9:30-16:00 
    电话:010-64893099,84850097,81413949 非工作时间13717851626 传真:010-950507-702465
    QQ:证券证券考试咨询 证券期货期货考试咨询 保险保险考试咨询  银行银行考试咨询  MSN: zqks@hotmail.com

    公司新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亚运村欧陆大厦A座1103室 (网站地图) 邮政编码:100101

     
                                          上海办事处地址:上海市闸北区海宁路1399号众昌金城大厦1107室     办公电话:15900812970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日9:00-21:00
    @ 2003-2007财星 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备0504651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