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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期货从业人员执业证书》申请的公告(修订)(2005年资格第2号)

根据《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修订)和《中国期货业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现就《期货从业人员执业证书》(以下简称“执业证书”)申请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代理申请单位
  期货从业人员执业资格由所在期货经营机构代理申领,期货经营机构指的是《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修订)》第三条指定的机构。我会不接受:
  (一)个人直接申请;
  (二)未完成协会数据库录入的期货经营机构的代理申请;
  (三)未办理协会入会手续以及未缴纳年会费的期货经纪公司的代理申请。

  二、申请者必须具备条件
  (一)年满18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三)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含大专)国家认可的学历;大专以下高中以上学历者须提供所在单位出具的已从事一年以上期货相关业务或者两年以上协会认可的相关金融业务的证明文件;
  (四)最近三年无违法犯罪记录;
  (五)是所在期货经营机构的在职工作人员;
  (六)已参加全国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考试,两门成绩均合格且成绩在有效期内;
  (七)承诺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服从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与管理,服从中国期货业协会的自律性管理。   
  执业证书申请者必须是期货经营机构的在职人员(已签订劳动合同)并在协会从业人员数据库中录有完整个人信息。公司必须将所有申请人的数据库信息录入完整后才能代为申请证书。申请者的原始申报资料(包括数据库填报表、相片、身份证、学历证明复印件、最近三年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原件)由申请者所在期货经营机构留档备查。

  三、申请执业证书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期货经营机构代理申领执业证书申请表(含本人近期正面免冠1寸彩照2张,照片背面须注明姓名,并按申请顺序粘贴于申请表指定位置)
  (二)最近三年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的复印件(限当地派出所、街道办事处、居委会或本人所在单位出具)
  (三)汇款收据复印件

  四、收费标准及汇款方式
  (一)自2005年7月1日始,执业证书申请者须缴纳20元/证的申请费(其中工本费5元/证和审理服务费15元/证);
  (二)汇款方式
  证书申请费银行汇款支付。
  开户名:中国期货业协会
  开户行:建行北京西四支行营业部;
  银行账号:6510003022610218946。

  请在汇款凭证的全称栏目中填写清楚申请机构名称、会员号,因机构名称、会员号填写不详造成的后果由申请机构承担。

  五、期货经营机构代理换领申请程序;

  机构申请程序 (7月1日开放)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请执业证书:
  (一)尚未与所在期货经营机构签署劳动合同且其信息未完整录入数据库的;
  (二)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   
  (三)因违法或者违纪行为被解除职务的金融机构或相关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自被解除职务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四)因违法或者违纪行为被撤销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或者法定资产评估机构、验证机构的专业人员,自被撤销资格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的;
  (六)因涉嫌违法违规行为正在接受公检法机关、纪检监察机关或者期货监管部门的调查且没有定论的;   
  (七)中国证监会宣布为证券、期货市场禁入者的;   
  (八)近三年受过中国期货业协会、中国证券业协会纪律处分的。

  七、其他说明
  (一)本公告的相关规定适用于通过期货从业资格考试,尚未申请执业证书的人员和已经取得从业证书改为领取执业证书的人员(原从业证书无需交回协会,由证书持有者自行保管)。
  (二)自2004年4月6日起,协会常年受理执业证书的申请,申请者可以随时邮寄资料或到协会进行申请。协会收到申请的材料后进行审核,在每逢双数月的第10个工作日通过协会网站或指定媒体公示前两个月申请通过的拟发放执业证书人员名单,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且未有异议的,协会将以挂号方式邮寄证书(因期货经营机构地址、联系人变更而未及时在申请信息中修改并报协会备案,而造成证书不能及时送达或丢失的责任由期货经营机构承担),期货经营机构也可持证明自行前来协会领取证书;
  (三)有效期两年是指自成绩公布之年起的两个年度内(如2003年通过考试的人员,成绩有效期到2005年底);
  (四)执业证书暂不年检;
  (五)执业证书申领的其他相关事项请查阅协会网站(http://www.cfachina.org)。
  (六)单位代理申请的从业人员如在协会受理申请的过程中离职,原单位应及时向协会报告,并撤销该申请者在本单位的申请。该申请者如果到新的期货经营机构从业,新单位可以依据本公告第五条代理该申请者进行执业证书的申请,所需材料重新办理。
  (七)期货经营机构所代理的申请者视为该单位在职工作人员。期货经营机构为该申请者申请执业证书后,应按照《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修订)对其执业变化情况进行备案,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八)期货经营机构应当按照申请条件对申请者的执业行为、执业经历等各项填报信息进行审查并留档备查,在核实后出具《申请函及代理申请资格总表》。申请者如提供虚假材料,一经查实,中国期货业协会将拒绝其申请,已取得证书者将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
  (注:我会不接受非网站页面打印的《申请函及代理申请资格总表》,机构申请后在协会网站查询审核结果,不完整之处及时补充、通知我会。)  
  八、联系方式  
  负 责 人:刘铁斌   
  联 系 人:刘 君   
  联系电话:010-68571591   
  电子邮件:liujun@cfachina.org   
  协会网址:www.cfachina.org   
  邮寄材料收件人:中国期货业协会会员部  刘 君 
  邮寄材料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外大街甲34号泰阳大厦7层(100037)  

中国期货业协会
二〇〇五年六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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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佚名
    编辑:GL
    更新时间:2006-2-11 15:2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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